〔自由時報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由於國內外對於營建類股第一上市規定不同,證交所本週修改「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放寬外國營建業來台上市的相關規定,由於目前僅有一家—鼎固開發回台申請第一上市,被認為有量身訂作法規之嫌,不過證交所強調,純粹只是參考各國規定,做適當的調整。
證交所表示,上市審查準則第17條的規定,主要是避免申請的上市公司及營造廠間有利益輸送或有操作損益之嫌,但台灣與海外地區營造工程的發包範圍、對象及是否集中於同一家廠商的特性明顯不同,且針對營造承包商等級劃分及條件也不一致,所以要海外營建業的承包商提供財報及個案毛利率,來比較個案利潤的高低,恐怕有困難,所以只要外國營建業與營造公司不是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及發包的招標程序,且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就不用提供承包營造商部分資料。
證交所表示,有承銷商反映,外國營建業的主要營運地區,雖然有從事不動產物業鑑價的專業機構,但僅針對不動產價格進行鑑價,沒有類似台灣的中聯物業、中華徵信等專業機構,可針對工程的承包過程、承包價格形成及付款辦法,出具合理性評估報告,所以證交所同意,只要外國營建業設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就可以公司內控制度及由證券承銷商的評估報告,來代替專業機構出具的「合理評估報告」。證交所指出,不論在中國、香港還是新加坡,都沒有台灣上市審查準則第16、17條針對營建業的相關規定,所以在考量「海外行業特性」、「實務運作方式」,且在「未違背國民待遇的精神」兼為「與國際證券市場接軌」,因此修改相關條文,以增加台灣資本市場競爭力。
- Nov 26 Fri 201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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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放寬營建外商來台上市 非鼎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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