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綜合報導】27日為99年度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日,勞委會25日表示,當天具投票權的當班勞工放假1天,工資應照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天,工資照給;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
孫碧霞解釋,雇主如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此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申訴。
- Nov 26 Fri 2010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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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投票日應給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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